内容摘要:2016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涉及对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监督等各方面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总体部署。
关键词:庭审;决定性作用;法庭审理;审判;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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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对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监督等各方面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总体部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实施”的角度对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如何落实《意见》的改革要求,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虽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关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审判活动应当是诉讼全过程的重中之重。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命题本身就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审判形式主义”的现象以及冤错案件不时发生,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的背景下提出来的。要改变这种情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就必须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以庭审为中心”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和精神,应当予以高度评价。
在我国当下,要想“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人民法院在法庭审判中不仅在控审关系上应当坚持“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在对待控辩双方的关系上不是保持消极中立,而应采取积极中立的态度,即对控辩双方不是简单地一视同仁、保持中立,而应当对辩方给予“诉讼关照”,否则“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就缺乏控辩平等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既有先天的不平等,70%左右的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又有后天的不平等,立法上规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法官在处理控辩双方的关系上,应该树立积极中立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该说《实施意见》的诸多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
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上,不仅考虑“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而且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在庭前会议的内容上,注意“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并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作为庭审的重点。这样做看似涉及控辩双方,但对辩方意义更大,一方面可以全面了解控方的指控证据,另一方面在庭前向法官表达对控方证据的争议,有利于在庭审中集中审理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律师的质证和辩论意见。此外,《实施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还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