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部分法律专家呼吁,相关司法、执法和金融管理部门,应该对此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予足够的认识,共同研究相关细节,就争议焦点问题充分论证,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办案。
关键词:黄金;赔偿;争议;中国网;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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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2月2日新媒体专电 题:是否违法?如何赔偿?——吉林46公斤黄金案引发两大争议
“中国网事”记者刘硕 周立权 高楠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人于润龙因46公斤黄金与吉林市公安局之间的“纠葛”引发热议。2002年9月,于润龙因携带自产和收购的46384克黄金被警方查扣。13年来,他先后2次被捕,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再从无罪到判处有罪且没收黄金……几经波折,最终被判为无罪,但是46公斤黄金却始终没有追回。
于润龙是否有罪、是否违法?如需要赔偿于润龙,该如何赔偿?这两个疑问迅速成为争议焦点。专家认为,解决争议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充分论证,以公正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争议一:于润龙是否有罪、是否违法?
于润龙到底有没有犯罪?有专家认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于润龙从事黄金经营期间,黄金虽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但在原审一审期间,国务院下发文件,黄金不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于润龙不构成犯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因此,于润龙作为个人销售黄金属于违法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该依照《条例》规定接受行政处罚。
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法制支队支队长王敏宁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安机关认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国务院发的文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针对企业法人的,并非针对个人,并且《条例》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证明于润龙当年经营黄金行为的违法性。吉林市公安局在侦查此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社会各界所产生的争议,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和理解上的歧义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