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央强调,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构建科学、系统的领导干部法治考核体系,需要解决谁来考、考什么、如何考等问题。
关键词:法治;领导干部;考核;素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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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强调,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从外化表现看,法治建设效果体现为显性政绩的事项少,更多体现为隐性政绩。考核面临对象广泛、内容庞杂、指标量化难等诸多难题。构建科学、系统的领导干部法治考核体系,需要解决谁来考、考什么、如何考等问题。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素养考核无疑是重要的抓手之一。对于大多数领导干部来说,法治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而是贯穿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不是单一性质的工作,而是综合性工作;不是临时性工作,而是工作中的常态。从其外化表现看,法治建设效果体现为显性政绩的事项少,更多体现为隐性政绩。也正因为如此,法治考核面临对象广泛、内容庞杂、指标量化难等诸多难题。构建科学、系统的领导干部法治考核体系,需要解决谁来考、考什么、如何考等问题。
考核评价主体应坚持多元参与的原则。法治考核要坚持上下结合、内外兼顾的原则组织。既要上级机关基于监督职能组织对下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也要组织社会公众直接参与评价,说到底,法治建设的效果,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可以增加考核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才能立体勾勒出领导干部为官一方的法治建设实绩,及其本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全面状况。应通过社会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于区域和行业法治建设实际效果的评价。根据不同评价主体与被评价对象的认知程度设置不同的权重。社会公众直接体验当地法治状况,而某一行业的从业者对于行业的法治建设状况则更有发言权。对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来说,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对于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有切身的体会,尤其应当重视本单位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评价,因其工作原因,对于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处理法律问题的态度和做法体会最深。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通过案件处理对于行政机关的法治状况及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有直观的认知。
考核对象应当类型化。领导干部范围宽泛,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都有,既有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也有职能部门领导;既有国务院部门领导,也有乡镇街道等基层干部;既有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也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的干部。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因其从事的工作千差万别,一套统一的考核体系难以适应,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类型化,根据其工作性质设置通用考核指标和个性化考核指标。在普遍开展的考核中,尤其需要关注领导班子成员,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单位中的班子成员更是少数中少数,关键中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