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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钰解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高悬制度利剑保护美丽家园
2015年08月21日 11:3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从十八大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上任开始,国家治理格局和改革发展理念出现了具有里程碑特征的一系列重大变化,其中就包括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上,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并驾齐驱的“五位一体”总体战略。

关键词:制度;利剑;保护;环境生态;生态文明

作者简介:

  从十八大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上任开始,国家治理格局和改革发展理念出现了具有里程碑特征的一系列重大变化,其中就包括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上,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并驾齐驱的“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经过多方面力量的持续共同努力,2015年上半年,我国环境生态资源保护的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首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次,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第三,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9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由这些“硬法”和“软法”形成的制度体系,将改变环保领域长期所处的尴尬局面,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尤其是《办法》,更是以明确的立场和姿态,高举问责制的利剑。由此预见,环境生态保护事业在今后国家战略格局中将成为举足轻重的“硬道理”,这可以从此《办法》的几个关键特点中得以体现。

  特点之一,在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中规定党政同责。迄今为止,围绕环境保护,既有法律法规,也有各类政策和文件,但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等同问责的规定是空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一部法律,但是在责任追究上比较笼统。如其中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样,在中央和国务院《意见》中,第二十六条也仅仅提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显然,上述法律和文件在责任追究上都存在比较笼统,以及责任主体缺失党委的情况。

  此次印发的《办法》则一改旧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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