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要根治“一把手”腐败,除了最高层的决心,还需要从限制权力、强化监督、正确激励等多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例如,经验丰富的官员在离任后,可以到大学担任合同制教职,又或者到各类行业协会或非营利组织就职。
关键词:官员;腐败;曝光;权力;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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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制度篱笆根治“一把手”腐败
要根治“一把手”腐败,除了最高层的决心,还需要从限制权力、强化监督、正确激励等多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十八大之后,新一届领导层开展了坚定的反腐败行动。决心之大、力度之大为改革开放来少有。本轮反腐败行动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广泛赢得了民心,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长远来看,要根治腐败,除了最高层的决心,还有赖于更严格的反腐败措施和更完善的反腐败制度。
限制权力是基础
从根本上讲,腐败的原因无外乎三个:官员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权力能够转化为租金、腐败的行为难以察觉或者被惩罚。因此,要减少腐败,尤其是遏制“一把手”腐败,应该从源头上限制“一把手”的权力。
首先,减少各类行政审批权,特别是减少“一把手”的审批权。现有研究表明,行政管制,尤其是行业进入管制,是导致企业和政府官员之间发生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从宏观上减少各类行政审批。减少了政府的审批权,当然也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所在部门的“一把手”的权力,这是减少“一把手”腐败机会的治本之策。
其次,减少“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缩小留给“一把手”的“候选清单”。现行法律法规留给党政部门“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其中,用人腐败被认为是最严重、最普遍的腐败,因为人事权是最重要的权力,带来的寻租机会最多。但是恰恰是在用人问题上,“一把手”的权力过大。
三是,强化对重大决策权的事前约束。除了显性的用人腐败、项目腐败,还有一类隐性的腐败行为,即政绩工程。政绩工程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一任为官、一任项目”,实际上造成了巨大浪费。
必须明确的是,权力与责任是对应的。要有效地限制“一把手”的权力,首先就要厘清责任边界。作为一个单位或者地区的“一把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所有事务负责。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对权力的约束与限制,但是“一把手”仍然可以获得所有事务的“绝对权力”,从而导致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实际上的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