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实践中,因劳动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调取证据难以达到证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要求,公安机关常常以证据不足为由拒收,以致该罪名适用容易陷入公安机关与劳动部门互相推诿的境地,没有达到及时制裁恶意欠薪者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司法;劳动报酬;劳动部门;公安机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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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但规定该罪名必须由劳动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符合法定条件方能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实践中,因劳动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调取证据难以达到证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要求,公安机关常常以证据不足为由拒收,以致该罪名适用容易陷入公安机关与劳动部门互相推诿的境地,没有达到及时制裁恶意欠薪者的立法目的。
目前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包括刑法第276条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难以应对一些问题:第一,老板跑路后,被欠薪的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相当困难,而不能证实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往往就不予受理;第二,确定欠薪公司或个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劳动执法部门调查财产手段有限,综合分析也很难作出精确判断;第三,法条适用前提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以逃避支付为目的,即使找到跑路老板,如果其不承认逃避支付目的,则很难找到直接证据予以认定;第四,对于老板逃匿的,行政机关需要到其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欠薪者往往都是外地人,查找其住所地较为困难;第五,被欠薪者必须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行政前置程序,由其认定“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后移送公安机关,但现实是,劳动部门多反映,其无侦查权,查明以上事实难度极大。
对此,建议修改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明确凡发生企业老板携资潜逃、下落不明情况的,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对潜逃老板予以网上通缉。对于劳动部门拒不受理此类案件的或者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移送的,明确由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同时,只要劳动部门有证据证明通知到欠薪单位或个人,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复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劳动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者收集劳动关系或欠薪证据,用人单位或老板负欠薪数额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视为劳动者主张欠薪数额成立。只有从保护劳动者立法本意出发,简化和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操作流程,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