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核心提示: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现阶段税收征管实践和税收犯罪治理,还面临许多纷繁复杂的问题,这都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实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犯罪;司法;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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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危害税收征管罪各罪名一审收案数占比图

图二:四种虚开行为占比图
核心提示: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国家税款损失严重。因此,对该罪进行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全省2007年至201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占比最大
2007年至2016年,山西省各级法院共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案件282件。其中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的年平均收案数是20.8件,2012年至2016年五年间的年平均收案数是35.6件,近五年收案数明显上升。十年间,山西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审案件606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46.53%,居第一位(见图一),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的比例从2007年的35.29%,上升到2016年的71.15%。需要说明的是,本调研报告中使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件统计数据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名下的所有案件。
2.虚开行为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占比最高,“为自己虚开”占比最低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行为“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实践中虚开行为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其中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占比最高,达49.53%;“为自己虚开”的占比最低,仅4.76%(见图二)。
3.非监禁刑适用比率较高,罚金数额偏低
2007年至2016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给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中,非监禁刑率是59.04%。整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给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中,非监禁刑率是40.12%,同比高18.92%。另外,判处罚金的数额仅占虚开税款数额的6.33%,占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9.23%,罚金数额偏低。
4.案件上诉率和二审发回率较高
以2014年至2016年为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上诉率是34.02%,整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的上诉率是24.62%,同比高9.4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案件的发回率是40%,整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审案件的发回率是23.58%,同比高16.42%。
5.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大,空壳公司危害严重
从犯罪数额来看,实际抵扣税款数额占虚开税款数额的比例为80.80%,未抵扣税款数额占比仅19.20%。在实际抵扣税款数额中,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占比达到84.83%,追缴税款数额占比仅15.17%。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设立公司并不实际经营业务,而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实践中,将这种以虚开为目的的公司称为空壳公司。在虚开税款数额中,空壳公司占比超过一半,达64.10%;在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中,空壳公司占比超过一半,达5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