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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
2018年03月25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闫继勇 袁 粼 字号
关键词: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山东

内容摘要: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有关阅卷、调查令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律师代理申诉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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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闫继勇 通讯员 袁 粼)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有关阅卷、调查令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律师代理申诉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也使全省法院律师代理申诉工作走上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的轨道。

  《实施细则》要求,山东高院和各中级法院都应当确定专门审判团队负责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审查审理,代理申诉值班律师需要通过阅卷进一步审查的,可以向法院专门审判团队提出阅卷申请。调取原审卷宗的,专门审判团队应当在5日内向原审法院发出调卷函,原审法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当在15日内将案卷送调卷法院。专门审判团队应当在收到原审卷宗后3日内安排律师阅卷。经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研究并出具加盖律所印章法律意见书的申诉案件,法院受理后编立正式案号,进入审判管理流程,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并向代理律师出具《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对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各级法院要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

  《实施细则》规定,代理申诉律师在办理申诉案件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代理申诉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律师应在5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代理律师应将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对值班律师的管理和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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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闫继勇 袁 粼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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