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法政策学;PPP规制;立法模式;框架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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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PPP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展开,PPP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PPP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在对PPP进行规制,设计顶层制度时,需要考虑到PPP在我国主要是由政策驱动的这一中国特色,从法政策学的角度出发,对惯有的立法思路和模式进行省思,在对现有PPP政策从法律和政策的双重视角审视的基础上,从PPP规制工具金字塔的角度来认识法律和政策的互动融合关系,并根据规制目标,综合利用法律、政策、指南和合同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立体的、层层递进又相互勾连互补的PPP规制体系。而在进行PPP立法前,需要厘清PPP立法所具有的理性推进、建构框架和设定界限的功能,同时基于本土问题意识,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并对关涉PPP发展的核心内容进行框架性立法。
【关键词】法政策学;PPP规制;立法模式;框架性立法
一、问题与研究进路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是政府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其一般具备三个特征:平等合作、风险分担、互利共赢。PPP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合同模式的PPP(包括 BOT, TOT, BOO, 特许经营等);以及公司模式的PPP(即公私双方共同建立新的PPP项目公司或公共一方转让公司股份给私人)。[1]作为继私有化、规制缓和、再规制之后的又一种公共行政和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改革创新模式,PPP在上世纪90年代席卷世界各国。PPP在我国也不是新鲜事物,自1984年深圳沙角B电厂BOT项目伊始,我国的PPP实践几经起伏,并自2014年再次受到特别关注,进而被提到“准国策”的高度。但PPP热潮之下,一些现象却值得我们省思。首先,虽然政府密集发文并积极推介PPP项目,但却出现了PPP项目落地难,签约率低,“上热下冷”,“公热私冷”等问题。[2] 其次,各部委为大力推动PPP而竞相发布的70多项政策之间并不一致,造成实践部门无所适从:尤其是发改委和财政部在竞争PPP决策和立法主导权的过程中,所分别制定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PPP法草案,极有可能引发立法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
针对第一个问题,通过加快PPP立法,以加强本领域的顶层设计已为各界所共识。笔者亦认为,由于PPP涉及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祉,对其进行规制实属必要。PPP的法治化是推进PPP的前提和保障,但立法并非万能,在立法之外,有无其他可得的规制工具?而在PPP立法中,如何转换以及调和目前众多PPP政策所追求的各异目标;如何调和政策驱动(功利性地追求利益和效率)与法律品性(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如何限制暗含部门利益的PPP政策?这些都需要我们深思。实际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必须围绕“由国家政策启动”这个我国PPP实践的显著特色而展开。这些政策虽然影响面广,对推进PPP发挥了巨大作用,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和实操性。但这些政策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运用立法手段对PPP进行规制时,我们应当首先考虑PPP立法和现行政策之间的关系。而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则要回应和纾解PPP法律与政策在国家治理中的矛盾和张力,使之实现在法治框架下的互动与融合,从而既发挥政策的灵活性,又能使PPP实践和创新“于法有据”,经得起民主正当性的拷问。因此,本文将从法政策学的研究进路,运用功能主义的分析工具,探讨作为PPP规制工具的法律和政策的互动与融合,冲突与衡平,以及其与其他规制工具之间的关系;其次分析我国PPP立法的可能模式与进路,最后讨论PPP立法中应当关注的核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