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学考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高等教育由大众化向普及化方向迈进的过程中,如何推动自学考试事业?
关键词:自学考试;教育制度;自考;创新;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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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之初,高考录取率不到5%。为彻底扭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建立自学考试制度,实现了“学者有其校”。截至目前,全国有近6000万人(重复累计达2.42亿人次)参加自学考试学历教育,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186万人;有8369万人次接受非学历教育。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学考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高等教育由大众化向普及化方向迈进的过程中,如何推动自学考试事业?
自学考试在拓宽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渠道,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丰富办学形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应该继承和发扬自学考试基本经验,坚持自学考试基本制度不动摇。
首先,必须坚持对自学考试制度双重属性的认识和判断。考察或判断一种教育形式,标准是“三要素”说,即是否具备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自学考试的教育者,包括在社会助学活动过程中对自考生实施教学辅导的广大教师,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教材辅导材料的制定者、编写者以及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管理人员;受教育者指广大接受自学考试教育的学生;教育影响主要包括有关自学考试的目标、方针、政策等法规文件,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教学媒体等等。教育者运用教育影响一般以教学媒体或直接讲授等方式出现,受教育者则通过自学、听课等方式接受教育影响。正基于此,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鼓励自学成才”规定(第十九条)。1988年3月,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条例》规定“高等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98年8月制定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这些法律法规都赋予自学考试不仅是一种考试制度,而且也是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和高等教育制度。
其次,必须继续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自学考试具有开放性、权威性、整合性等特点和优势,这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一是自学考试不受年龄、性别、地域、时空、原有教育程度等限制,考生均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学习与报考。二是自学考试实行国家统考,宽进严出、教考分离,目前欧美国家普遍认可我国的自学考试文凭。三是自学考试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制度,它可以以国家行为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各类教育资源优势,达到效益的最优化。这些是自学考试不同于其他教育形式的独有特点,也是自学考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必须继续坚持并予充分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