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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在全国开展PPP项目示范
2014年09月25日 14:33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继福建、江苏、重庆等地方密集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后,财政部也发文推广运用PPP模式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并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开展项目示范。江苏省也在近期推出首批15个PPP试点项目。

关键词:PPP;财政部门;示范项目;社会资本;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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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邢昀)继福建、江苏、重庆等地方密集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后,财政部也发文推广运用PPP模式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并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开展项目示范。

  9月24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运用规范的PPP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制度体系。

  关于PPP示范项目范围,财政部认为,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财政部的通知称,将通过建立PPP项目库为地方提供参考案例,并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通知中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财政部一位官员近期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PPP项目更多属于民商法范围,政府和民营资本之间应是两个平等的合同主体,如果发生争议的话,应该通过民商法律,按照合同来仲裁。

  财政部通知称,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同时,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通知还指出,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此外,财政部还将在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制定PPP模式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PPP模式项目合同文本,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积极研究设立专门机构。

  一些业内人士担忧,PPP项目可能变成政府变相的高息债。对此,财政部通知强调,要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

  近期,福建省出台PPP试点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试点项目应为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投资金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一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同时福建省向社会发布了28个项目推荐开展PPP试点,总投资1478.6亿元。江苏省也在近期推出首批15个PPP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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