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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留学生凌虐案:中国究竟应当借鉴什么?
2016年01月29日 07:55 来源:文汇报 作者:姚建龙 字号

内容摘要:在美留学生凌虐案:中国究竟应当借鉴什么?注:基于不少国内媒体对中国留学生在美凌虐同胞案的报道与美国媒体的报道多有出入,笔者撰文前委托了在美国访学的乐宇歆女士核实相关信息,特此对乐宇歆女士的协助表示感谢。

关键词:美国;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刑事责任;刑罚

作者简介:

  2015年3月27日和30日,在美国就读高中的十余名中国留学生,因琐事凌虐了两名女同学。案发后,共有6名嫌疑人被逮捕,其中的多人参与了这两起凌虐事件,另有多名嫌疑人潜逃并被警方通缉,试图贿赂受害人撤销起诉的一名学生家长也被逮捕。中国小留学生在美绑架、欺辱同胞的案件,最终判决将于2016年2月17日做出。

  在大洋彼岸发生的这起中国留学生凌虐同胞案件,很快引起了国内媒体与公众的极大兴趣。笔者注意到,诸多国内媒体的报道与评论文章纷纷以此案为由头,或是抨击或是反思中国法律存在的漏洞。早在2015年5月份,凌虐案件中的被告人 (无论其当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早已被国内媒体“宣判终身监禁”,有的媒体还特别强调,被告人是“小留学生”,并且声称本案是“美国人在教中国孩子如何做人”。

  平心而论,这样的媒体报道视角确实容易引起国人的共鸣。因为近些年来,国内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不时上演恶性青少年欺凌事件,一些凌虐视频还在网上传播,不少案件中的施暴者并未受到刑罚的惩罚,而是经过一番教育后被释放、不了了之。一时间,舆论纷纷以留美学生欺凌案为“说头”,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严罚的呼声亦随着高涨。而中国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甚至被一些网民抨击为“未成年犯罪人保护法”。

  然而,在美留学生凌虐案对被告人的处理真的像国内舆论所感慨的那样吗?

  如果凌虐案发生在国内,被告受到的刑罚绝不会比美国轻

  根据美国媒体披露的信息,包括翟云瑶等十余名留学生聚众,在公园附近对受害人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凌虐,包括拳打脚踢、剪头发、逼迫吃沙子和头发、脱光衣服用香烟头烫乳房等。连一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都称,这是他从业18年来遇到的极为罕见的凌虐案件。被逮捕的6名被告人中,三名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翟云瑶、杨玉菡、张鑫磊。另三名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一名案发时16岁(女),另一名案发时17岁 (男)。

  让我们先看美国司法部门对三位成年被告人的处理。翟云瑶、杨玉菡、张鑫磊三位被告,他们是在刑事法庭、使用刑事司法程序审理的,在接受检察官的认罪减刑协议后于2016年1月5日分别被判处13年、10年、6年监禁,并将在刑满后驱逐出境。值得注意的是,三人在宣判之前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在我国是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外,由于加州的监狱人满为患,正式宣判的刑期还可以“打七五折”。也就是说,翟云瑶的实际刑期将不满8年,杨玉菡不到5年,张鑫磊大约为3年多。

  再来看对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这些被告人未成年,其身份信息是保密的,姓名、影像等都没披露。目前仅可以获知的信息是,三名未成年被告人走的是与三名成年被告人完全不同的少年司法程序,他们并没有在普通刑事法院审理,而是由少年法院 (Juvenile court) 作为“罪错少年”(而非刑事犯) 进行审理,并且已在2015年就审结完毕。其中,一16岁的女性未成年被告人在2015年5月14日承认曾参与当年3月27日的凌虐行为,并且承认实施了可能导致严重身体伤害的攻击行为。这名未成年被告人在同一天被判入少年训练营 (Juvenile camp,有些类似我国的工读学校)9个月。另一名17岁的男性未成年被告人承认参与了3月27日和30日的两起凌虐事件,其行为包括携带致命性武器及传递烟蒂给施暴人。尽管少年法院对于是否要将该少年“踢出”少年司法体系当做成年人处罚进行了激烈争议,但最终这名少年仍被留在了少年司法体系中处理,并于2015年6月25日被判入少年训练营9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则案件发生在中国,由于被告人均已年满16周岁,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仅凭非法拘禁被害人数小时和聚众侮辱妇女的情节,被告人也将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制侮辱罪两罪并罚,量刑很可能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则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是死刑,这可比美国终身监禁的最高刑吓人多了! 也就是说,三名成年被告人如果在中国犯案,笔者基本可以肯定,其受到的刑罚绝不会比美国轻。

  那么,在美国已经处理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呢? 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进行,虽然在形式上也有未检部门和少年法庭,但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成年人一样,适用基本一致的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同样的刑法定罪量刑。这就类似于在美国被少年法院裁定放弃管辖权“踢出”少年司法体系,当作成年人惩罚。由此,两名均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国内判个几年有期徒刑是铁板钉钉的事情,绝不可能像在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处理并且适用保护与教育性的非刑罚措施 (一般也被称为保护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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