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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
2014年02月14日 09:18 来源:《学习论坛》(郑州)2013年8期 作者:郇庆治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专门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概念,使得党中央所确定的面向未来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这一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行动纲领有着明确的制度创新维度,并对我们深入理解与贯彻落实其战略部署和任务总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意味着,在制度层面上,我们需要同时依照生态文明所彰显的新理念和总体目标,全面反思与审视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制度及其组合架构。其最终指向则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不断创新和演进过程之后,我们能够建立起一整套崭新的或合乎生态文明的生态、社会与经济制度体系,从而构成一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制度(组织)结构基础。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制度创新;环境政治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专门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概念,使得党中央所确定的面向未来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这一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行动纲领有着明确的制度创新维度,并对我们深入理解与贯彻落实其战略部署和任务总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意味着,在制度层面上,我们需要同时依照生态文明所彰显的新理念和总体目标,全面反思与审视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制度及其组合架构。其最终指向则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不断创新和演进过程之后,我们能够建立起一整套崭新的或合乎生态文明的生态、社会与经济制度体系,从而构成一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制度(组织)结构基础。

  关 键 词: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制度创新;环境政治

  作者简介:郇庆治(1965- ),男,山东青州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环境政治和欧洲政治。

  中图分类号:X1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3)08-0048-07

  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专门阐发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两个重要概念,使得党中央所确定的面向未来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这一创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行动纲领有着明确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维度,并对我们深入理解与贯彻落实其战略部署和任务总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因而,除了具体的制度挑战性与创新性实践议题外,我们还应密切关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诸多深层次制度“瓶颈”或制度创新本身。毕竟,“旧瓶”能否装得下“绿酒”并非是一个仅靠理论思辨就能回答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与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

  政治学视野中的制度是一个内涵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实体性的组织机构、比较正式的法律规章与规范和相对不太正式的规则、共识或风俗惯例等,并因而划分为社会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规范制度主义等不同理论派别。概括地说,制度可以大致界定为关涉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的实体性组织机构、正式性法律规章和不太正式的规则、共识或风俗惯例的总称。而我们经常听说和使用的制度化可以理解为对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进行管制的某种制度形态体现,以及这种制度形态的不断实体化、权威化“升格”。换句话说,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的制度化是一个“从无(形)到有(形)”和“从弱(权)到强(权)”的不断发展过程。相应地,“去制度化”或“去规制化”是一个大致相反的制度形态演进过程,尤其用于描述国家对社会及其个体成员以及政治对经济、社会或生态等方面的趋于减少或弱化的强制性干预。

  依据上述界定,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生态文明制度”概念,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之间的异同做出阐释。一般地说,生态文明制度既可以指与我们党和国家致力于推动的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政策议题或领域相关的各种制度形态和形式的总和,也可以指与我们党和国家所信奉强调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总目标与战略决策相吻合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新或重构。前者的一个代表性例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量化评估及其指标体系。这一制度的最基本目标考量是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测量标准、考核手段和奖惩机制,从而使得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推进变得有章可循、奖罚分明。相比之下,后者的一个代表性例子是先行性/示范性的生态文明社会共同体(生态省、市和社区)。这一制度下的最主要考察标准是看在何种程度上(重新)实现了一种生态文明的人、社会与自然关系状态,而这离开了对生态文明目标与基本要求的一种革新性共识(感知)将无从谈起。无疑,生态文明制度的上述两层内涵之间存在着无可置疑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前者彰显的是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政策议题或领域的管制可操作性或实践理性,也就是我们平时经常提到的(政府)能否将某一方面的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而后者彰显的是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政策议题或领域的管制目标指向或价值理性层面,也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说的在真抓实干的同时能够“站得高、看得远”。

  依此,我们就比较容易解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之间的区别。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种国家(政府)依法和有组织推动的政策议题或领域。一般来说,这意味着更大规模的公共财政与人力资源投入和社会各界尤其是大众媒体的更广泛关注。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则更多关注或致力于使一个国家(区域)的基本性经济、社会和生态管理体制具有生态文明的表征。一般来说,这意味着这个国家(区域)中各种社会共同体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实质性改变。这大致对应于我们描述某一国家(区域)中文明整体性变革时所指的制度创新。

  应明确指出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都是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程中制度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包括党和国家最顶层制度设计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是目前尤其值得高度关注的一个迫切议题[1]。无论是总体战略部署还是任务总要求的贯彻落实,我们都需要做到一种各级人民政府层面上更为明确的职权配置与政策举措跟进。举例来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作为“四大”任务总要求的第一个,这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但是,与实现这一任务总要求直接关联的不仅是由哪些国家机关来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问题,还包括这样一种总体布局性调整几乎必然引发的全国性生态补偿制度与机制建设问题。就此而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决策的关键性举措理应是尽快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尤其是在国家和中央政府层面上。

  那么,强调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究竟有何意义呢?在笔者看来,我们至少可以列举如下两点:一是在方法论意义上,二是在实践指向意义上。

  从方法论层面上说,几乎所有革新性理念的政治与政策推进都会产生一种“落实赤字”。这在多元民主政治框架下是一个十分普遍而普通的现象。无论是政策制定阶段的议题提出、议案讨论和法律法规批准,还是政策落实阶段的行政执法、立法监督和司法保障,其实都会在某些环节发生某种程度上的“政策偏差”甚或“目标偏离”。对此,人们往往归咎于多元民主政治制度下几乎必然蕴含着政治或权力妥协,但其中的真实原因恐怕要比简单的权力或政治斗争更为复杂。限于篇幅,笔者对此无法展开更为详细的讨论,但需强调如下事实,即越是具有根本性制度革新意蕴的理念或价值在其制度化过程中就越容易产生一种“落实赤字”。对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来说,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市场”和“民主”理念本身:就像数百年来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从未存在过真正公平竞争意义上的“自由市场”一样,也没有实现所有公民平等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意义上的“自由民主”。

  当然,对于我们来说一个敏感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革新性理念的政治与政策推进是否也会存在着一种“落实赤字”呢?客观地说,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承认这方面难题的现实存在并对此做出一种较为科学的阐释,已经没有根本性的障碍。而笔者更想强调的是,正因为上述事实,我们必须对所有革新性理念的政治与政策推进保持一种方法论层面上的警觉或谨慎,也就是具有一种明确的政治与政策自我反思意识,尤其是在制度构建层面上。而这种方法论层面上的批判性反思意识无疑也适用于我们今天刚刚起步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具体地说,我们必须不断地自我追问与反思,那些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的诸多政治与政策举措是否一直保持着与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尤其是制度建设目标的一致性或契合?同样,如何才能找到能够切实促进与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相一致或契合的制度创建的政治与政策举措?

  就后者来说,与其他颇具革新性意蕴的理念一样,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重要体现是人类社会当代文明的制度框架质变或重构。如果说与其他政策议题或领域有所不同的话,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挑战要更强烈些。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走向和创建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在地蕴含着人类社会对人、社会与自然之间关系架构的一种方向性调整,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是与我们于百年来对“文明”意涵或精神的理解有实质性差别的(如果不能说是相对立的)。总之,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这样一个转折点:我们必须以一种更加顺应和关爱的精神来重构人类社会的现代经济、技术和社会制度,也就是我们生活并享受于其中的“现代文明”,目标则是逐渐走向和创建一种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作为其基本特征和先进性判定尺度的“生态文明”。

  这意味着,在逐渐展开的生态文明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一些已得到初步论证或实践验证的新(绿色)政治原则或文明精神。比如,社会正义、生态可持续性与经济理性之间的包容互鉴,尤其是消除和避免近现代社会中经济理性(合理性)的全社会或文明性霸权——经济增长(天然)是一切进步的根源等。这些新(绿色)政治原则或文明精神的任何现实制度化构想都不是确定不变的,或具有宗教教条意义上的不容置疑性,但是,它们却有理由成为我们生态文明制度现实创建中的理论指南或参照。

  综上所述,笔者想强调的是,当代中国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尽管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也非常重要,但必须同时要做到以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为更根本追求。基于此,接下来的讨论将更多地侧重于后一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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