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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责任制,让人民信赖司法
2015年09月22日 10:1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贺小荣 字号

内容摘要:要让人民信赖司法,应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

关键词:司法;人民;责任制;时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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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让人民信赖司法,应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

 

  司法获得人民的信赖,才能拥有公信和权威。要让人民信赖司法,就应当让人民了解,裁判者是谁?裁判是如何做出的?裁判的质量是由谁负责的?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具体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正是让人民理解司法、信赖司法、尊重司法的关键之举。

  要让人民信赖司法,首先就应当“让审理者裁判”。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原则”,法官只有亲自倾听诉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感受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终形成权利义务再分配的裁判依据。

  传统审判方式下的层层审批,疏远了最终裁决者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距离,淡化了对案件事实的感受,不利于找到司法裁判的最佳切入点,从而制约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庭长等应当办理案件;裁判文书的署名和最终签发完全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行使。改革举措直击传统审判方式的行政化弊端,将司法裁判的权力真正交给法官,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合一。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必须严格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难以避免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授权来自宪法,本质源自人民,必须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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