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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明: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2015年01月26日 00: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徐忠明 字号

内容摘要:图为清代光绪年间四川省南部县的一份状式,右下角为官代书戳记。但是,据我这些年来的阅读发现,在明清时期,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非常在意法律的。

关键词:法律;中国人;诉讼;法律书籍;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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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清代光绪年间四川省南部县的一份状式,右下角为官代书戳记

  现在,有人一听到中国的法治状况不好,就说是受了传统文化的影响,似乎以前的中国人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其实,这有些“厚污古人”——

  人们常说: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到了今天,也一样。有人一听到中国的法治状况不好,就说是受了传统文化的影响,似乎以前的中国人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但是,据我这些年来的阅读发现,在明清时期,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非常在意法律的。

  除了官府的法律宣传,民间也很重视法律书籍的编撰和出版

  明清时期,老百姓在意法律,来自几个方面的因素。

  在朱元璋时期颁行的《大明律》里,即有“讲读律令”的条文。这条规定,不仅是针对官员的,也是针对老百姓的。对官员来说,不但要讲读律例,而且还要通晓律意;否则,将会受到制裁。对老百姓而言,如能通晓律例,在普通犯罪时,即可免罪一次。清代也有这样的律文。

  另外,朱元璋对于《明大诰》的宣传,可谓不遗余力。谢应芳《龟巢集》卷八载有“读大诰作巷歌”语云:“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这里的“挂书”之“书”,即《明大诰》。同书卷七尚有“周可大新充粮长”七绝一首,语曰:“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足见,《明大诰》流传之广泛,以至牧童、农夫都在习读《明大诰》这部明太祖“钦定”的特别法。

  与此同时,在通衢要道和众人聚会的地方,还会张挂相应的法律文本,以便老百姓知晓法律。有时,老百姓还因不知道法律而被官府免于处罚的。《明实录》记有永乐二年的一个有趣故事:大理寺官员奏:“市民以小秤交易者,请论违制律。”皇帝问工部官员:“小秤之禁已申明否?”答曰:“文移诸司矣。”又问:“榜谕于市否?”答曰:“未。”皇帝就说:“官府虽有令,民固未悉知之。民知令,则不犯;令不从,则加刑。不令而刑之,不仁。其释之。”

  除了官府的法律宣传,民间也很重视法律书籍的编撰和出版。例如,被学者称为“日用类书”的大型书籍,属于民间日常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明清时期非常流行,版本很多。可是,它们往往相互抄袭,不仅鲁鱼豕亥,错谬百出,而且纸质低劣,印制恶滥。而其原因,显然是为了满足普通百姓的需要。另外,明清时期还有很多商业用书。除了介绍商业知识,也会介绍一些法律知识与文书知识。原因很简单,商人要做买卖,当然要订契约。

  不可忽略的是,在明清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同样不乏法律故事。甚至,在儿童的识字课本中,也会介绍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例如,晚清刘树屏编撰、吴子城绘图的《澄衷蒙学堂字课图说》一书,对“斩”和“绞”等刑罚,不但作了字面上的释义,而且还配有图像,非常直观,便于儿童识字和记忆。

  通过这些资料,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老百姓不在意法律,那么以“射利”为志业的书商,为什么要去编那些法律书籍?甚至要去做盗版的事情呢?虽然中国古代没有版权法,但著作权的意识还是有的。据此,我们可以推测:只要有阅读法律书籍的人,那就一定会有读者市场,也一定会有购买法律书籍的人,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阅读法律书籍,当然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说到买书,自然涉及书籍的价格。虽然晚明以来中国的书籍出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书籍的价格并不便宜。在清朝,一套印制精美的《红楼梦》要花多少钱呢?大约要20两银子。那20两银子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大约是五口之家一年的开销。因此,买得起《红楼梦》的,恐怕是有钱人和读书人。在晚清,知县杜凤治说,自己看到一套《大清律例》,价格是18两银子,因嫌贵而没买。比较而言,之所以“日用类书”多是盗版作品,而且大多印制恶滥,无疑是为了降低成本;一套卷帙浩繁的“日用类书”,只卖一两银子,可见是为了满足普通老百姓的需要。据此,我们可以说,当时的老百姓对法律是非常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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