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公共意见;公共性;公共领域;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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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从不同视角考察了意见与公共意见,尤其是阐发了非公共意见、准公共意见与公共意见的关系;讨论了公共性,尤其是分析了批判的公共性、操控的公共性与公共意见的关系;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尤其是考察了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与公共意见的关系;讨论了大众传媒与大众文化/消费文化,以及大众传媒与公共意见的关系。所有这些,都为理解公共意见与大众传媒提供了不同视角。
关键词: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公共意见 公共性 公共领域 大众传媒
作者简介:王梦柳(1990—),女,硕士研究生,从事新传媒与社会理论研究。
从词源上看,“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源于拉丁文“意见”(opinio)。“意见”一词,在英文和法文中称为“opinion”,在希腊文中称为“doxa”,在德文中称为“Meinen”。哈贝马斯认为,“意见”在哲学语言中与在希腊语言中完全一致,大致有两层含义:一是不确定的、未经证实的判断;二是指声望、名声、声誉。而“公共意见”则是指有判断能力的公众所从事的批判活动。这样,“公共意见”要求的合理性就与“意见”具有的两层原初含义相对立了[1]108。
从谱系上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和社会范畴,“公共意见”真正出现于17世纪后期的法国、18世纪后期的英国以及18世纪90年代的德国。在法国,“公共意见”被视为由常识和传统承载的公众意见。在《论科学与艺术》(1749)中,卢梭第一次提到“公共意见”(opinion publique),简称“公意”。哈贝马斯说,“公共意见”这个复合词与“意见”一词含义完全一致,定语“公共的”只表明争论观点不断变化:批判者是公共意见的敌人。因为卢梭的公意是一种幻想的、过高的德性期待,它建立在“市民”(Burgeois)与“公民”(Citoyen)分离的基础上,因而,这种公意只是心灵的共识而非论证的共识。
如果说,卢梭从文化批判角度吁求公共意见的自然性;那么,百科全书派则力图意识形态批判地消解公共意见,重农学派则将公共意见归属于“开明的公众”(public éclairé)。直到此时,公共意见才有了严格的含义。梅西耶(Louis Sebastien Mercier)是第一个归纳出公共意见严格含义的人,他指出,公共意见是在社会秩序基础之上,公开地、共同地反思的结果;是对社会秩序自然法则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须遵循其洞见。与此同时,梅西耶还区分了学者和执政者——前者确定公共意见,后者将公众批判讨论结果应用于实践[1]114。尽管法国大革命的尖锐批判者柏克使普遍意见=公共精神=公共意见,但在“市民法治国家的起源与历史”讲座(1820)中,基佐则给“公共意见支配”下了一个经典定义:对理性、正义与真理的追求。
在英国,从“意见”到“公共意见”,经历了“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这个中间环节。霍布斯将Conscience与意见等同起来,成为重要的历史中介。他认为,对国家来说,任何一种信仰都具有同等价值;良知变成了意见。哈贝马斯认为,Conscience作为“意识和良知”,不过是人的判断和意见。这样,霍布斯就界定了从“信仰”(faith)到“判断”(judgement)的“意见链条”。在这里,霍布斯对宗教信仰的贬低,实际上导致了对私人信念的抬高[1]109。与霍布斯不同,洛克在“神圣法则”“国家法则”外,还捍卫了“意见法则”。哈贝马斯指出,意见意味着非正式的社会习俗,它对社会的间接控制要比教会制裁和国家制裁的正式检查有效得多。因此,“意见法则”应被称为“私人审查法则”,还根本不能被理解为“公共意见法则”[1]109。
哈贝马斯认为,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洛克的“意见法则”占据主导地位。在公共意见名义下,非公共意见成为唯一立法者,而且将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公共领域排除在外;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律与习俗(意见)相符合,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治理得最好的。当然,卢梭强调民主需要公开讨论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不论民主还是讨论都要求公共意见。哈贝马斯说,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公共意见的批判功能与立法功能分开来;法国大革命使两者结合在一起。1791年宪法将人民主权原则与议会制法治国家原则结合起来,从而使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得到了宪法保障。由此可见,在公共意见问题上,法国比英国激进。例如,法国议员贝伽斯强调公共意见对宪法的重要意义,而英国的边沁则论述宪政的重要性。
在德国,“意见”一直保留着“纯粹偏见”(pure Prejudice)的含义;直到18世纪,“公共意见”才作为经验社会学研究对象有了明确含义。18世纪90年代初,F.G.福斯特(F.G.Forster)第一次将“公共意见”概念传到德国西部。哈贝马斯认为,F.G.福斯特关于“公共意见”与“民族精神/公共精神”的区分很重要,但在迂腐的德国启蒙传统中,公共意见主要用于在公共批判论坛面前揭示牧师的谎言和内阁的秘密[1]120。
从类型上看,“意见”可区分为以下几种:(1)非讨论的自发的意见,即偏见;(2)在趣味—倾向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易变的、人为的意见,即很少讨论的、个人生活史的基本体验;(3)闲聊的、纯粹的意见,即从群体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几乎是非内在的、没有多少责任的意见;(4)在文学论争、批判性论争中形成的反思的意见,即经常讨论的、文化工业控制的意见,只要它处于公众完整的交往关联之外,就仍然属于非公共意见[1]293。
至于公共意见,S.朗兹胡特(S.Landshut)指出了两条界定途径:(1)试图在一个解体的公共领域中,拯救内部成员的交往行为,这是以W.亨尼斯(W.Hennis)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立场。(2)认为公共意见是在议会中占支配地位、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意见,这种观点以E.弗兰克尔(E.Fraenkel)为代表,但它完全不考虑代议制合理性标准,而只考虑制度标准。莱布霍尔茨(Leibholz)认为将政府与议会对立起来是不恰当的,因为政治上相互对立的力量永远是政党——不是执政党就是在野党;而执政党的意志与积极公民的意志是一致的。因此,执政党总是代表着公共意见,即“普遍意志”(Volonté Générale)。只有通过执政党,非公共意见才能变成公共意见[1]286。
在这里,哈贝马斯将两种重要的交往领域对立起来:一是非正式的、个人的、非公共意见系统;二是正式的、制度权威的、公共意见系统。哈贝马斯指出,准公共意见的循环领域和非公共意见的交往范围是对应的,而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由大众传媒引导的联系,通过操控的公共性帮助政治权力实施与均衡,使被操控的公众努力广泛参与公民投票。这样,公共意见作为正式意见就与准公共意见区分开来。就是说,只有正式的交往领域和非正式的交往领域以批判的公共性为中介,才会产生出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意见。在今天,只有让私人参与到公共领域所控制的正式交往过程中去,批判的公共性才能在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秩序中将这两个交往领域联系起来。因而,公共意见只能比较地被定义:意见的公共性程度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从成熟的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出来,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1]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