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力作”。
关键词:大病;制度;保险;大病医保;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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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力作”,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三年来,大病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意见》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对大病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另一方面对制度建设中的具体措施、方法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和指导。其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强化保障的托底功能。《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另外,《意见》在确定保障水平时,还特别强调科学和精细化管理,一是要求“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由于大病保险的直接目的是降低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而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参保者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概率,同时面对规模庞大的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第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形成保障合力。《意见》强调指出上述制度之间要“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笔者认为,做好衔接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人群,其资格认定应不局限于事先的贫困身份确定(看病前),而应根据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对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因病致贫”做出更细致的界定,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第三,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意见》重申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