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然而,问题是在这种“最好的”之外,还并不等于说就没有“更好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在82年宪法通过之后,尽管法学界就开始形成了一个通说,认为82年宪法是四部宪法文本中最好的,比54年宪法还好,更不用说比75年的文革宪法,以及文革刚过后的78年宪法还好了。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尽管从75年宪法到82年宪法,我们在宪法条文上也已经“翻两番”了,但从宪法学的角度而言,很难说宪法条文越多就越好,你看人家美国宪法原本就只有7条,再附加后来产生的27条修正案,条文总量在世界上可能是最少的一部宪法。无怪乎现在很多中国人都对这样的宪法产生不满了,都将宪法作为情绪性的泄恨对象,社会上还出现了对宪法进行各种揶揄的说法,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曾经立着的一个雕塑,也被演绎为一个广泛流传的有关宪法的笑谈。
关键词:肉身;审查;颈椎;宪法条文;条款;宪法是;脊椎;风险;教授;凯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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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肉身?
今晚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和大家一起冷静地思考如何评价我们的现行宪法这个问题!我基本上同意前面几位同行所发表的看法,也认为现行宪法是一部不错的宪法,甚至也可以说是新中国时期四部宪法文本中最好的一部宪法吧。然而,问题是在这种“最好的”之外,还并不等于说就没有“更好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在82年宪法通过之后,尽管法学界就开始形成了一个通说,认为82年宪法是四部宪法文本中最好的,比54年宪法还好,更不用说比75年的文革宪法,以及文革刚过后的78年宪法还好了。但这还是不能阻止我们对82年宪法先后进行了四次的部分修改,而且也不排除在不确定的未来也有可能继续对它进行修改。那么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更好的”宪法呢?我不敢说自己对此有过深度的思考和研究。这也怪我最近颈椎有点问题——宪法学人的颈椎也是比较脆弱的,颈椎出现问题之后就影响了思考能力甚至记忆力。但是因为身体上的这些问题,使我也想起了宪法的肉身。有人说,我们有幸活在一个“灵肉并重”的时代,一切的繁华和文明其实都附着在每个人的“沉重的肉身”之上。这个说法用于说明宪法的肉身,也是适合的。所以,我今晚的主题就姑且定为“宪法的肉身”吧。
应该说,82年宪法的肉身还是比较丰满的,是四部宪法中最丰满的,体质看上去也比较健康。单从条文的数量来看,54年宪法有106条,75年宪法是“四人帮”时代制定的,但“四人帮”也只能听毛主席的话。1958年8月,他老人家就曾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民法、刑法那样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为此到了要全面修订54年宪法,起草75年宪法时,他就说条文不要搞得太多,30条就可以了,下面的人就硬是将整部宪法的条文整成30条,有些条文,比如说基本权利的条文就是由好几条硬是整合成一条的。78年宪法要“拨乱反正”,在条文数量上翻了一倍,但因为基数太低,也只有60条。但是到了82年宪法,条文又翻了一倍以上,达到了138条,而且此后还外加了31条的修正案,这个体态应该说是比较丰满的。
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尽管从75年宪法到82年宪法,我们在宪法条文上也已经“翻两番”了,但从宪法学的角度而言,很难说宪法条文越多就越好,你看人家美国宪法原本就只有7条,再附加后来产生的27条修正案,条文总量在世界上可能是最少的一部宪法,但我们很难否定美国还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宪政国家。所以当年毛泽东认为宪法只要“搞”个30条就够了,他可能是想到了历史上“约法三章”的有效性,但不知道是否也参照了美国宪法的条文总量。问题是我们自己的观念、文化和制度等因素决定了,只凭区区30条的宪法条文,我们中国人是搞不成宪政的。
但是,条文多了,宪法的肉身丰满了,就未必功德圆满了,因为宪法本身也可能还有问题。我们现行宪法的肉身就有一定的内部缺陷,其实刚才几位教授也都谈到了。我个人认为,她至少有两个大毛病,尤其值得我们重视。
第一,她的颈椎也有问题,这和我一样,甚至可以说它比我的更严重——顺着颈椎下去,她的脊椎都可能有问题呢。大家都知道,脊椎是人体中很重要的部分,形成人体骨骼的主干框架。宪法实际上也是有脊椎的,比如有些学者统计,世界上至少有三十多个国家都在宪法中做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可以作为整个宪法条文的主干,类似于宪法的脊椎。典型的可举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它其中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日本宪法在其第13条中也规定:所有国民作为个人必须得到尊重,另外在第24条中更具体、也更明确地规定“个人的尊严”。这类条款就是体现了宪法的最根本精神和最高价值的基础性规范。日本的芦部信喜教授等许多日本宪法学者均认为,宪法里存在一种“根本规范”。大家都知道“根本规范”这个概念本来是凯尔森的提出来的,但凯尔森的“根本规范”实际上只是一个假想的规范,以便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效力依据的起点。这个学说也受到了很多批判,凯尔森自己在晚年就曾明确声明放弃这个概念,但芦部信喜教授等人则认为,这个概念的内涵其实可以变一变,照样可以用,他们认为在立宪主义意义的宪法中实际上是可以找到一种实在的“根本规范”的,那么这种根本规范是什么呢?芦部信喜教授认为有三种:首先第一种是基础性的核心规范,像上述那种“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条款,就是这种基础性的核心规范;第二种是主权在民规范,规定主权属于国民或人民,比如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种就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规定,比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在芦部信喜看来,以上三者虽然都属于宪法的根本规范,但最为核心的根本规范则是“人的尊严”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