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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马方 王文娟:传播社会学视域下网络谣言多维防控路径
2018年11月30日 09:03 来源: 作者:马方 王文娟 字号
关键词:网络谣言;传播社会学;新媒介

内容摘要: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也遵循着传播的原理与规律,即表现为传播者、谣言、媒介(互联网)、受众的信息反馈与互动过程。

关键词:网络谣言;传播社会学;新媒介

作者简介:

  互联网使得信息搜集和散布的速度与规模达到空前水平,促成了全球的信息共享与交互,俨然已成为信息社会不可缺少的设施之一。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认为,社会化过程是由个体之间相互传播构成的,所有的人类传播都代表着特定形式的交流,而且随着时间的变迁发生程度性的变形,因此传播代表着一定的文化与社会结构。同样,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也遵循着传播的原理与规律,即表现为传播者、谣言、媒介(互联网)、受众的信息反馈与互动过程。

  一、网络谣言情势解析

  谣言从人类传播母体中诞生的那一刻开始,便已经在人类的血液中流淌,只要人类的探索欲望和猎奇心理不灭,只要舆论传播的路径和动力存在,那么其在社会信息传播中就会无时无刻地出现耀眼的身影。网络技术普及化发展以及大数据的推动,使得网络信息的优势地位愈发突出。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相当于欧洲的人口总数,如果每一条涉及社会民生问题的网络谣言都经过每一位网民的转发与传播,那么其将覆盖全国2/3以上的地域。网络谣言的传播犹如毒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会导致大量网络谣言型案件的爆发。由于其对社会引发的恐慌与不安,导致社会群体缺乏安全感,尤其是现阶段我国网络安全态势严峻,倘若不加以严格管控,网络谣言将无限制散播,最终导致社会公共生活无法正常运转。

  二、网络谣言传播、扩散路径:阶段化的发展过程

  (一)生成阶段:网络谣言多元化的因素

  有人曾形象指出,当世界被一网打尽之时,每一个人的命运就只存在主动“自投罗网”与被动“落网”的区别。网络信息表达呈现资源共享、高速传播的优良特性之际,漫天的网络谣言也渗透于民众生活之中,混淆公民认知,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显然,当下只有了解网络谣言产生的“因”,才能达到防控治理的“果”。一是媒介的固有特性助推网络谣言的传播。一方面,网民在网络空间的发言大多是匿名的,无需暴露真实身份,因此人们可以摆脱现实社会中的个人特征,随心所欲地扮演任意角色。二是个体的心理失衡激化网络谣言的泛滥。现阶段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贫富差距让部分民众心智异化,从而滋长出非理性的社会情绪。一些网民为了达到畸形的心理需求,往往不择手段编造谣言,释放反社会性的负能量。三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剧网络谣言的裂变。当热点事件发生时,政府某些部门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通常会选择封锁消息,这一做法反而直接激发了公众的猎奇心理。知悉案件情况的人可以借助网络媒介平台散布消息,再经过其他传播者有意或无意的篡改,极易造成各类谣言的广泛传播。四是刑事法律规制的模糊性为网络谣言的滋长提供帮助。网络谣言型事件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变异速度在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助推下,呈现疯狂滋长之势,由此带来立法滞后于网络犯罪变异等相关问题。

  (二)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式的传播特性

  谣言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特征。网络谣言处在萌芽之初时简洁而具体,呈水平化发展趋势,之后在广泛的传播中,受众个体仅仅记住谣言使其印象最深刻的部分,并以更加浮夸且掺杂私人情感的方式进行散布,最终,谣言的不同传播者与受众根据各自所接受的教育以及舆论背景对其进行解读,以实现谣言的快速传播与扩散。

  2017年8月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网络谣言不再更多地涉及人身攻击、公私财产侵害等个人性、可恢复性法益的侵害,其更倾向于呈现多元化、公共性等特性,即主要外化于自然灾害、核辐射、化工物污染、食品安全等公共民生领域方面;更有甚者出现与自杀、他杀有关的社会事件的谣言。

  1947年,美国著名人格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提出网络谣言生成公式R=I*A(R代表谣言,I代表重要性,A代表模糊性)。其根本在于将本源信息加以修饰,给未来信息传播者一定的篡改余地,便于后续谣言的扩大传播。

  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与虚假信息本身的重要性、模糊性成正比,随着科技的发展,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信息的不对称性,即R=I*A*IA(信息的不对称性)。事实上,信息不对称性愈明显,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愈快。

  基于对谣言构成三要素的考量,在不改变事件重要性和无法确定事件模糊性的前提下,信息不对称性对网络谣言的传播、扩散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滋长了不同场域下互联网谣言的蔓延。

  三、传播社会学视角下网络谣言多维度治理路径

  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仅仅依靠媒介自我调和已经难以抑制日益严峻的网络谣言发展态势,只有在多方位、多角度解析网络谣言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加强网民的网德自律:重塑民众信仰

  德国著名哲学家尼采曾说:“道德是个人心目中的群居本能。”在网络谣言四起的今天,若想从根源上解决谣言传播问题就只有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性。网络道德是指网民在网络社交过程中,面对各方面网络问题与处理各个方面关系时所应该持有的价值观、行为模式与准则,以及理应表现出来的感情色彩等一系列具体规范和基本要求。基于我国网络发展的现状,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更应侧重于内外部相结合的模式。内部网徳教育在于向公众推崇善的追求,加强网络平台自身的净化,诸如确立网络道德教育体系,增强社会民众网络道德的培育,推动网络教育的制度化、系统化。外部网徳教育应侧重于社会各界对网民网络生活的监督,通过向媒介平台管理者进行举报等,使民众自觉规范网络言行,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二)提高新媒介的行业自律: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面对一系列的网络道德滑坡现象,网络媒介平台不仅应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记录存档制度,查处多次散布网络谣言者,而且可以通过实施实名限制、禁止多次散布谣言者再次注册账号等举措,对其以往账号进行永久性封除。与此同时,网络媒介平台也要通过全面的数据比对,建立完备的信息审查机制,为防控网络谣言的发生及进一步恶化等提供技术支持,做好网络媒介基础性防控工作,有效遏制当前网络谣言种类新型化的发展趋势。

  (三)政府及时监测与公开信息:奠定谣言消解基础

  西方政治学的“塔西佗”定律认为:“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得罪人民。”网络谣言正是抑制民众情绪衍生之垢物,在谣言四起时一味地删除并不是明智之举,只有积极辟谣并且详实公布出事件的整体情况,才是正确的解决之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网络谣言之蝴蝶效应。化被动为主动,实事求是,不断提升民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水平,是当下政府应对危机、稳定民心的基础。这就要求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检查、监督工作,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查处,同时定期约谈网络媒介平台,提升网络媒介的价值导向,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对网络媒介平台实施监督,要求其借助平台发布科学知识和相关辟谣信息,提高公众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完善刑事法律规制:提升谣言治理效力

  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规定可为与不可为,明晰民众行为。从刑事法律层面视之,与网络谣言型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关于该类型案件的衔接契合度不够。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对网络谣言型案件的治理,首先就应当对“编造、传播”适用对象的种类进行扩充。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范围适用,不仅仅局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网络谣言,还应当对其危害性进行周全评价。其次,细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具体情形,利用司法解释对虚假信息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具体式列举。最后,笔者建议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适用网络监控措施的对象,由“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修改为“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在降低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完善侦查机关适用措施的法律规定,建立与之适配的侦查取证措施,最终实现网络谣言型案件的侦破。

  四、结语

  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使得网络谣言的社会治理障碍重重。“我们确实没有被网络所禁闭,网络并不是铁笼。但是,目前网络确实如同一个斜坡,一个内在的容易滑倒的斜坡。”网络谣言直接破坏了正常的舆论生态系统,它不仅影响人们获取真实信息,而且妨害他人行使传播真实信息的权利。所以,应在提高网民的道德建设,完善刑事法律规定等基础上进行多维防控,共同营造绿色、清朗的网络空间。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颜兵/摘)

作者简介

姓名:马方 王文娟 工作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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