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环境执法者,“环保警察”日后在担负环境保护职责的同时也掌握着更多的权力,如何避免“环保警察”滥用职权或者越权执法,是今后防止“环保警察”形同虚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环保警察;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佛山市;顺德区;案件;违法行为;职责;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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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批准设立了专职“环保警察”机构,专职从事环境保护的刑事调查取证。“环保警察”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群体,除了佛山市顺德区以外,在佛山市三水区,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铜陵县,四川省成都市都活跃着“环保警察”的身影。而在河北省甚至还成立了全国第一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虽然各地“环保警察”组织运作形式各不相同,但大都履行着相似的职责,一般包括:协调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相关环保工作;在执法过程中保障环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
在实践中,上述“环保警察”在环境行政执法以及处理环境犯罪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未很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这首先是因为职责定位不明确。各地并未及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明确“环保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容易造成“环保警察”在具体工作中缺乏明确具体的依据。此外,各部门协调机制有待完善,“环保警察”对公众的影响也有待扩大。最后,“环保警察”应对环境案件能力还有待提升。“环保警察”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抽调临时组建,其自身的技术水平难以应对复杂的环境案件。
佛山市顺德区的“环保警察”是由区政府批准,在顺德区公安局内部设立的环境犯罪侦查中队,并在各镇(街道)设立环境侦查工作组,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3款的规定,顺德区公安局设立环境犯罪侦查中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其他各地“环保警察”一样,该局的环境犯罪侦查中队可以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对环境犯罪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立案侦查,能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此外,环境侦查工作组与环保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也有助于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顺德区“环保警察”的设立对于环境保护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同时,由于目前环境违法案件的日益增多,抗拒环境行政执法现象层出不穷,在此情形下也确有必要设立具有一定侦查权和强制力的“环保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