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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军突起的博弈理论及其应用
2016年11月09日 16:43 来源:《当法律经济学“遭遇”中国问题》 作者:艾佳慧 字号

内容摘要:如果说科斯凭借两篇前后跨度30年但内在逻辑和思想具有一贯性的论文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研究起点和争锋的学术平台的话,波斯纳法官更凭其超常的学术创造力和影响力将本属于“非主流”的法律经济学推到了美国法学理论的前台并牢牢占据了理论的主流地位。正如波斯纳法官早就指出的,“法律作为实践理性,远不是要设立防线抵抗其他学科侵入法律,它隐含了要对一切可获得正当的确信的方法都保持开放。今天的法律经济学家们不仅在传统的研究领域内继续耕耘,更借用大量其他学科的知识大胆开拓了众多全新的学术领域,比如行为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实验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以及历史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等,大大拓展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波斯纳;经济学研究;法官;方法论;法律制度;收益;学术;经济分析;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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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科斯凭借两篇前后跨度30年但内在逻辑和思想具有一贯性的论文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研究起点和争锋的学术平台的话,波斯纳法官更凭其超常的学术创造力和影响力将本属于“非主流”的法律经济学推到了美国法学理论的前台并牢牢占据了理论的主流地位。但无论是科斯还是波斯纳,都只是启动并推进法律经济学进一步发展的早期助力。正如波斯纳法官早就指出的,“法律作为实践理性,远不是要设立防线抵抗其他学科侵入法律,它隐含了要对一切可获得正当的确信的方法都保持开放。”(41)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当然也同样如此。

  如果将法律制度视为一个对一切有助于我们理解、解释和试图完善它的新思想、新理论开放的试验场的话,波斯纳法官擅长的价格理论(或者成本—收益分析和供求分析)和科斯主张的交易费用理论就是已经经过测试并对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有所助益的法经济学方法论。但问题在于,由于科斯的关注集中在市场和自愿交易的约束条件上,(42)波斯纳法官的视野又主要囿于普通法和司法行为,上述理论虽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单个个体的理性行为以及分辨既有制度的优劣,但却无法解释法律领域内无所不在的策略性行为,以及制度从何而来、如何变迁以及为何存在大量无效制度等理论难题。幸运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从数学里衍生出来的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进入法律经济学领域后,相当有效地回应了上述难题,它们不仅解释了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情形下人们之间的策略性行为以及制度与人之间的互动,还解释了这种长期互动(即重复博弈)如何产生社会规范、社会变迁如何导致行动变迁、行动变迁又如何导致规范变迁,以及社会规范为何应当是正式国家法的民间基础等法理学的基础性问题。由于策略行为的普遍,也由于现实世界本就是一个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世界,博弈论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席卷了经济学的分析领域,当然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律经济学既有的研究范式。(43)由于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主的传统法经济学不能解释策略性行为,因此,博弈论不仅开拓和推进了法律经济学的领地,更完善和充实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工具。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科学成果之一,博弈论以其抽象性、统一性和普适性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人类社会运行模式和制度建构的思考;经博弈论改造过的实证微观经济学,已然发展成为一个超出经济分析领域的关于人类理性行为选择模式的一般性理论;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就法律领域大量存在的策略行为,博弈论同样展示了其超常的解释力,从而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深刻影响了后波斯纳时代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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