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基本体系是什么?人们对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还未取得共识。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规律、规则与方法的学问,因此,人们应当从法律思维领域出发寻求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以及基本体系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理解与回答。
关键词:推理;判决;研究;法官;推导;法律逻辑;推论;法律论证;证据;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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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逻辑的体系问题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基本体系是什么?人们对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还未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①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像我们通常所设想的,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我们所指的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②前者认为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后者虽不同意这一观点,却又未能指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及其基本体系是什么。对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必须给予深入的思考与明确的回答。
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规律、规则与方法的学问,因此,人们应当从法律思维领域出发寻求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以及基本体系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理解与回答。德国学者考夫曼说:“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法哲学与哲学的其他分支相区别,并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③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是以哲学的方式作答;法哲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解答的是法的基本问题。法律逻辑这门学科的性质大抵也是如此。法律逻辑是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学科,它是以逻辑学的方式解答法的或法律思维的一些基本问题。
法律思维可以分为立法与司法两个主要的领域:其一,立法的领域主要是解决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问题;其二,司法的领域主要是解决事实发现、法律发现或法律获取、诉讼主张或判决结论的证成问题。④在司法过程中,人们相应地要进行三种不同的推论:事实推理(factual inference)、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判决推理(judicial reasoning)。⑤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拉兹(Raz)认识到有两类不同的推理:一类是“有关法律的推理”,即确定什么是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推理;另一类是“根据法律的推理”,即根据既定的法律规范如何解决问题或纠纷的推理。⑥《牛津法律大辞典》表达了与拉兹相同的观点:“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⑦但是,有些学者只注意到司法过程中的判决推理并称之为“法律推理”,而没有注意到司法过程中的“有关法律的推理”或“对法律的推理”——狭义或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推理”。他们普遍认为:“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⑧“法律推理就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⑨“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判例等法律数据)得出某种判处结论的思维过程。”⑩应当指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同的推理,它们可以广义地统称为法律推理,但是,它们不可互相替代,不可相互归约,它们有不同的推论模式,有不同的推论规律与规则。
人们很早就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进行了一些研究。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人们先后建立了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逻辑理论和斯多亚学派的命题逻辑等传统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以及以一阶逻辑等现代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前者如美国法官亚狄瑟(Aldisert)于1988年出版的《法律的逻辑》等,后者如德国克鲁格(Klug)在1951年出版的《法律逻辑》(Juristische Logik)、波兰齐姆宾斯基(Ziembinski)于1959年出版的《法律应用逻辑》(Practical Logic)、奥地利塔曼鲁(Tammelo)在1966年出版的《现代法律逻辑概论》(Outlines of Modern Legal Logic)、魏因伯格(Weinberger)在1989年出版的《法律逻辑学》(Rechtslogik)等。目前我国法律逻辑著作的体系虽然众多,但大致也可以分为这两大类:其一,是以传统逻辑内容为框架的体系;其二,是以现代逻辑内容为框架的体系。(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