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条例》是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在制定中,立足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辐射应急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强化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直面辐射单位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运输、销售、异地使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废物处置,委托作业,废旧金属熔炼单位辐射监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选址,移动通信基站的布局,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等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制度》对异地使用作业现场辐射防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转入转出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解决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时作业现场不规范、监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关键词:河南省;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放射性;辐射安全;同位素;行政主管部门;电磁辐射;监管;监督检查
作者简介: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幼儿园
中国环境报记者邵丽华 刘俊超郑州报道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外发布,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划定规划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安全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
辐射污染引关注,辐射安全形势严峻
据了解,随着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交通运输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发展迅速,辐射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相比,辐射污染有其自身特殊性。一是隐蔽性强,辐射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事先不易察觉,必须用专门的监测仪器才能检测出来;二是危害性大,事故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三是技术性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经过长期学习培训才能适应工作要求;四是半衰期长,辐射污染难以消除,部分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长达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一旦失控,造成的污染也将长期存在。
目前,河南省有4100多家辐射工作单位,在用放射源7446枚,在用射线装置8284台,居全国第4位。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雷达、导航及工、科、医电磁设备、高压输变电线路、变电站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遍布全省。辐射技术利用项目越来越多,辐射污染监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辐射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但是在辐射监管方面还存在辐射安全意识不强、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管机构不健全、能力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
明确职责义务,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河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启动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后,制定《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条例》是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在制定中,立足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辐射应急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强化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单位的法律责任,构建了合理的辐射污染防治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