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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法:网上卖假货 平台服务商也要担责
2016年04月13日 15:44 来源:新华社 作者:熊琳 王婷玮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4月13日专电(熊琳、王婷玮)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表示,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审理指南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潘伟表示,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关键词:商标权;网络卖家;知识产权案件;平台服务商;案件审理;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教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庭长

作者简介: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专电(熊琳、王婷玮)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到13939件,同比增长24.1%,其中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超1万件。随着网络新技术的不断产生,催生了诸多有异于传统领域的“新现象”,社会大众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需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表示,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审理指南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潘伟表示,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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