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国家旅游局:游客有严重不文明行为将影响再出境
2016年08月03日 13:37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晓明 字号

内容摘要:频频发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该如何制约?针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此前国家旅游局也陆续公布了几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而《送审稿》对其的惩戒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

关键词:文明行为;游客;出境;旅游者;影响

作者简介: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游客有严重不文明行为将影响再出境

 

  “零负团费”如何罚?强迫购物怎么办?频频发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该如何制约?8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就这些广受关注的话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零负团费”最少罚款3万元

  “零负团费”一直是旅游市场的一颗毒瘤。《送审稿》第九十七条规定,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或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被强迫购物可要求退货退款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黑导游”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的行为,《送审稿》也作出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旅行社不得从中获取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此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旅行社,《送审稿》第四十八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振)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