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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从五月开始实行“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2017年04月26日 16:26 来源:央广网 作者:张静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沈阳4月 26日消息(记者张静)辽宁省林业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从5月 1日起施行《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为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同时防止短时间内森林资源多次流转可能引起的圈地倒卖牟利、不利于植树造林和保护生态环境、损害流出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

关键词:流转;辽宁省森林资源;合法权益;林地;经营;集体;辽宁省林业厅;国有森林资源;资源资产;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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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沈阳4月26日消息(记者张静)辽宁省林业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从5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据了解,辽宁自2005年3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现已基本完成了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即将施行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目的是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有利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规模经营;规范流转程序,防止集体资源资产流失;保障林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流转对象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

  为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同时防止短时间内森林资源多次流转可能引起的圈地倒卖牟利、不利于植树造林和保护生态环境、损害流出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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