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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于甘肃召开 会议通过了《敦煌宣言》,有利于追索文物
2014年09月23日 13:32 来源:光明网 作者:张心怡 字号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文物追索的现状怎样?此次《敦煌宣言》的出台,又将为长期饱受文物流失之困的中国带来怎样的生机?对此,光明网记者采访到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同时也是该宣言的起草人之一霍政欣教授,请他从一个亲历者的角度,为我们对《敦煌宣言》进行详细解读。现行的国际公约,尤其是1970年由世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对于文物原属国追索文物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较严苛的条件,集中表现在其中的一条规定,即我国若要追索一件原本属于我国的文物,则必须保证该文物已经列入我国的文物清册,只有满足这一条件,对此文物的追索方可进行。之所以这一规定会对追索文物构成极大障碍,究其原因,就在于当代中国流失的文物绝大多数属埋藏于地下的考古类文物,而非陈列博物馆的馆藏类文物。

关键词:国际公约;返还;敦煌宣言;文物追索;中国;政府;流失文物;追索文物;考古类;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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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政欣:《敦煌宣言》打破文物追索壁垒

   

  近日,“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在甘肃闭幕。会议期间,百余位来自联合国相关机构的代表与15个国家政府相关机构负责人和学者齐聚一堂,聚焦“被盗出境的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返还”,并研讨通过了《关于保护和返还非法出境的被盗掘文化财产的敦煌宣言》(以下简称《敦煌宣言》)。同时,这也是中国首次主导制定文物返还领域国际性规则。当前我国文物追索的现状怎样?此次《敦煌宣言》的出台,又将为长期饱受文物流失之困的中国带来怎样的生机?对此,光明网记者采访到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同时也是该宣言的起草人之一霍政欣教授,请他从一个亲历者的角度,为我们对《敦煌宣言》进行详细解读。以下为文字实录。

  基于政府层面的外交途径是文物追索中的最重要一环 

  当前国际通用的文物追索主要外交、司法和民间三种途径,它们所扮演的角色各有特点。从外交途径来看,它主要存在于两国政府之间,是一种政府层面的返还形式。以中国和美国为例,两国都是《1970年公约》缔约国之一,并缔结了双边协议。基于这一关系,若美国政府发现有中国的被盗文物流入美国,违反了两国共同缔结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这时就需要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将被盗文物返还中国。司法途径适用情况主要是我国文物流入国外,但当前文物的持有人却非国家政府,而是在私人手中,或归属一些私立性质的博物馆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向所在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对流失文物的追索。

  而民间途径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在爱国情怀和保护文物意识的感召下,一些有识之士会将收集到的流失文物无偿捐赠给国家,或通过购买等手段,促使文物回归祖国。另一方面则主要表现为,来自民间的舆论声援,可形成一种精神上的强大助推力,对于政府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起到道义上的支持作用。

  在追索流失文物的过程中,这三种途径的作用各有千秋,缺一不可。其中,外交途径基于高层政府往来,当之无愧居于最重中之重的地位,而司法途径的重要性也同样不可或缺。这是因为,我国流入外国的文物,既有可能被政府所扣押,也有可能落入私人之手。相较之下,民间途径作为对这二者的补充,虽然也可发挥一定辅助作用,但它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同样不可否认。这主要体现在两点。首先,中国法律规定,我国文物属于国有,因此,只有国家才可以通过外交、司法途径提出追索文物的主张。而民间并非文物所有人,所以若作为主体提起追索请求,可能在性质上并不十分恰当。其次,中国当事方参与国际拍卖,可能导致国际流失文物的价格被推高,短短几年内飙升数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无疑会给我国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会在客观上给国际社会造成一种现象,释放一种信号,即中国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由于这些负面效果日益凸显,近几年来,对于爱国人士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或参与竞拍国际流失文物的行为,政府开始调整过去采取的支持态度,转变为更鼓励民间在道义、舆论上对追索文物采取积极措施,当涉及具体问题、实际效果时,最终仍需依靠政府层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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