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二、制定文化基本法是明确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文化义务的有效途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和落实公民文化权利,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法治化。基于文化的特性来对文化活动和文化行为进行总体调整是文化基本法的根本任务,文化基本法不仅可以统一各类文化法律的指导思想、界定与文化相关的基本概念、规定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文化义务以及违反文化法律所要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文化建设;公民;文化基本法;文化权利;宪法;制定;文化法律;文化立法;义务;国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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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这为依法管理文化指明了方向。依法管理文化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管理文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实现有法可依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根据各文化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单行法,更需要制定统领文化建设全局的文化基本法。
一、制定文化基本法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我国宪法第22-24条、第35条、第47条分别对文化事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人才培养、精神文明建设、言论出版和文艺创作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开展文化创造活动等作出了规定。文化是一个包含知识、道德、艺术、习俗等在内的复杂的综合体,它虽与教育、科学技术关系密切,但也有着独特的运行规律,存在相对独立性。现行宪法关于文化的规定没有与教育、科技完全脱离,并且相关规定大体属于原则性指引,既未对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加以说明,也未对当前文化建设所涵盖的思想道德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多个领域予以回应。
“一经制定不得朝令夕改”是法律的基本属性,稳定性对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尤为重要,但宪法的稳定性与文化的快速发展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文化基本法来实现宪法与相关文化政策及各文化单行法的协调和衔接,避免文化的无序发展,推动宪法的实际施行。
1.文化基本法可以使宪法与相关文化政策相协调
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使其在很长时间内大多受政策调整,“二为”和“双百”等文化政策的实施对我国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新时期文化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均以政策的形式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了部署,在宪法框架内对相关文化规定进行了细化与更新。政策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虽然可以弥补宪法时滞性的缺点,但在可操作性上仍显不足,很难将宪法规定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文化基本法直接赋予一些能够长期执行、具有稳定性的文化政策以法律形式和法律效力,对文化政策的制定主体、调整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在规范政策制定的同时充分发挥政策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实现文化领域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的互补,进而推动宪法的实施。
2.文化基本法可以使宪法与各文化单行法相衔接
宪法确定了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文化活动的基本准则,但它并不能替代文化领域的普通立法对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和规制。文化立法涉及面广、门类分散,现有立法大多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如《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草拟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和文化产业领域相关单行法的整合,却并未厘清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对文化资源的可市场化或可私有化程度也没有进行说明。各类文化单行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为了实现宪法关于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可以通过制定文化基本法来理顺其中关系,促进宪法与各文化单行法的衔接,进一步推动宪法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