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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关键在于决策法治化
2015年03月10日 10:51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3期 作者:马怀德 字号

内容摘要:实践中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等现象十分普遍,“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决策错了拍屁股走人”等“三拍决策”几乎成了党政领导决策的“标配”,因为违法决策而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屡见不鲜,重大决策中的贪腐问题也十分严重。为此,建议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条例》,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条例》应当重点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的具体程序,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评估反馈和违法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制度;权力;决策程序;决策权;决策法治化;合法性;地方政府;审查;建立;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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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权是国家公权力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使用最为广泛的权力。大到重要政策出台、重大项目引进、城市规划和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小到具体项目审批、违章建筑拆除、服务设施选址,每项决策都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也影响着公众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最严格的规范和制约。但是,我国目前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权尚无有效的制约手段,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实践中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等现象十分普遍,“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决策错了拍屁股走人”等“三拍决策”几乎成了党政领导决策的“标配”,因为违法决策而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屡见不鲜,重大决策中的贪腐问题也十分严重。

    一、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必须实现决策法治化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必须首先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法治化。为此,建议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条例》,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决策法治化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关键之举。没有决策的法治化,就谈不上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更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蔓延的趋势。所有腐败案件都与官员的个人权力不受制约有关。“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是多年来的积弊。权力越大,制约就越少越弱。虽然我们推出了全委会票决制、差额选举制度等党内民主制度,但是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虽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均对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要求,但囿于这些规定和要求只是政策要求,也只对行政决策有一定约束力,无法涉及党委决策,难以用法律形式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因此,加快制定规范决策行为的法律显得十分必要,这是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真正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必须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和程序。

  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决策权是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没有决策的法治化,无法有效规范决策权力,无法将决策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也无法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自1996年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主要类型的行政行为进入了法治轨道。但是,行政决策行为仍无法可依,违法不当决策时有发生、“红头文件”泛滥。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行政决策统一立法,目前行政决策制度以地方政府立法为主,导致各地决策权限不一、程序各异,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也不尽一致。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可以从中央立法层面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保障法治统一。

  决策法治化是防止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违法错误的决策不仅损害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浪费,而且会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决策随时可能引发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一旦矛盾发生,化解矛盾的难度必然加大,成本也会大幅上升。为此,必须严格控制决策权限、规范重大决策行为,从源头减少因错误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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